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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证据不算啥,法官一句话能凌驾《劳动法》之上,欺负劳动者是法盲

    时间:2022-04-29 01:11:54  编辑:myboss  来源:一个被霸凌的劳动者  浏览:81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    法官不尊重法律,无事《劳动法》凭借一己,霸凌劳动者。多次否定劳动者出示的合法证据。为企业减少惩罚,意图降低劳动者工资,最后都不如人事专员工资高。

    证据不算啥,法官一句话能凌驾《劳动法》之上,欺负劳动者是法盲

    法官不尊重法律,无事《劳动法》凭借一己霸凌劳动者

    这是一个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纠纷的案子,作为劳动者,我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弱者了?

    为什么国家颁布《劳动法》了?

    每次查资料,每次上诉,我都受益匪浅,真正意识到懂法的必要性,所以我会一直通过法律途径,层层上诉,直到得到合理的判决!

    文章看点:

    法院,就是不提保险、赔偿金的事。(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享有的)

    法院,多次采用未经质证的间接证据。

    法院,多次以“与事实不符”这一句话,否定原告递交的带有公章的合法证据。

    法院,强词夺理,看似逻辑很强,漏洞百出。

    一份《工资结清合同》合同,不能以签订金额不够精准,就否定合同整体的合法性,判为无效合同。

    多给了点钱、少给了点钱,合同就不是有效合同了?法院非要劳动者证明自己工资大于该合同金额,才算有效合同?法院计算数额,只计算部分工资,不考虑工资提成、涨工资、帮法人代办其他事情报酬问题,而且还不考虑劳动法规定必须给劳动者的保险费用?法官一句与事实不符,纯属耍无赖,连法律都不尊重!

    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,不能以出具方时间不够准确,就否定合同整体的合法性,判为无效合同。在职时间是企业承诺的在职时间,包含已在职时间及以后的时间。

    公司经营不善、毁约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不能达到在职时间,就判断当事人收入证明失效嘛?收入证明主要证明的是收入。

    1、双方约定的《工资结清合同》,法院认为工资与事实不符,认定合同无效。

    首先,上诉人的工资数目是固定工资加提成,上诉人担任两个公司业务,后期被涨了工资,其次,法院算上诉人的工资,根本没有计算劳动保险(递交的证据,别的员工都有保险)等费用,法院采取的工资数值根本就不正确,不准确、不具体,脱离实际。

    一句跟事实不符,就认定合同无效,上诉人很是不服!

    法官凭什么给上诉人定性工资标准?劳动保险不考虑、提成不考虑,涨工资不考虑,直接定性一个固定工资值开始计算数值。

    什么与事实不符?

    事实就是法官没弄明白工资数,就下结论?

    法官一句话,合同就无效了,证据就无效了!

    法官连《工资结清合同》里提到的赔偿金,也不了了之了。对于上诉人,反正就是没有了!

    2、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,法院一句与事实不符,也认定无效!!!!

    工资证明上有明确上诉人的工资数,足以证明工资数额。

    内容在职时间为2年,这是公司法人填写工资证明估算的结果,包括希望上诉人在职的时间。

    工资证明并没有要求填写具体入职时间及离职日期,或者填写相应具体是时间段!!!

    一句与事实不符,又认定工资证明无效了。

    3、法院采用没有实质的证据,加上自己主观观念,作为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。

    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单及考勤记录表,是为了证明上诉人与公司是雇佣关系的证明,该证据并没有上诉人的签字。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六条第三款,需要一并提供有申请人的签字的工资清单,才能作为工资证据,否则只能算是个人债务往来。

    该证据是公司人事人员记录的,记录表中明确标示,对上诉人的工资并不知情,请领导明示。法院居然拿此证据,定性上诉人的工资标准,那上诉人的签名在哪里?

    4、公司法人跟上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,该证据并未经过质证,非合法证据。

   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,并没有经过质证,验证真伪。符合法律的的证据,是通过微信下载带有微信公司公章的转账凭证,才能作为证据。

    而且公司举证的时候,根本没有举证该转账是工资款项?

    案件最大疑点,就是法官总会找个理由,否定上诉者的证据。对于公司提供的证据,不经过质证就采用,根本没有依照《劳动法》审理。

    某公职人员跟我说,就是送礼了,没有证据,作为上诉者又能怎么样呢?上诉者一个电商负责人(兼职微商)加公司移民业务,让法院定性,居然没一个人事工资高。

    上诉者寄予希望于高级法院,被一句话应付过去,法官又少一个案子操心了!

    引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[2008]14号)第十条规定的内容:

   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新的证据: (一)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;

    (二)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,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;

    (三)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、勘验,推翻原结论的证据。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,原审未予质证、认证,但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的,应当视为新的证据。

    怎么看,再审理由,都符合再审!

    不懂法,法官都能欺负你,拿不具体的条款搪塞上诉者。

    下面讲一下自己亲身经历,调解员等法律人员,也有欺负人现象。下面原告及上诉人均为我。

    以前一个案例,我都去公安局报案了,公安局已经受理,但是没有立案。结果过两天就收到当地法院的调解通知,要求上诉人我去调解。调解申请人是我报案的嫌疑人的妻子,要跟我调解。我说报案了,不调解,但是调解员说不接受调解,她就判了!

    无奈就去法院调解,后一阵子举证,他妻子牙尖嘴利,我反映也有点慢,她居然占上风。后调解员,让她出去,问我多大了?我说30岁。她说你那么大的人了,不知道借款要有借条,收款要有收条嘛?说实在的当时我真不知道收款要有收条。她口吻犀利,又感觉她向着我,说一会教我怎么办,这次就这样了,以后注意了,她说跟对方说一下,尽量帮我争取利益。

    后来,让我签字调解书,后喝道快点签吧,当时我并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,就不情愿的签字了。

    出来后,我通过给律师打电话才知道,调解完的案子不能法院上诉了,而且给公安局工作人员打电话说调解完的案子更不能受理了!

    后来我都气炸了,她害怕,让她丈夫来接的她。我潜心在家研究法律,后终于在调解书中,老天保佑看到了端倪,本身要给我的调解金额居然算错了,我又上法院找相关投诉部门投诉,又一面给调解员打电话,要求她撤销调解书,我一句姐,一句道理跟她讲,调解员一个女生听了我悲催的遭遇,电话中忍不住笑出来点声,笑声又收回去了。她说她也没招,我说怎么不可以了,数都算错了?经不过我长期电话,终于答应我跟申请调解人协调一下,结果申请调解人估计对她态度不好,本身也不是什么讲道理的人,后她也没办法,再一个承受不住我给她的施压,她把这件事反应了给法院的庭长。

    庭长让我回家写份笔录,我写得很详细,背后调解、我的录音转的笔录、数都算错了等这些条件,庭长立马就帮协调了。

    感谢庭长,帮助协调处理的这件事情,双方撕毁了调解书,我才得到公正的结果,事后向法院写得感谢信感谢庭长。

    经验总结:第一次判决,初级法院认可《工资结清合同》,心想工资要回来就可以了,要什么双倍工资,律师能力也不行,没有预判后果!!等下次再审的时候法院就变结果了,形式对自己不利了,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申请超时了,不让递交了。作为劳动者提醒广大维权者,该争取的利益,就去争取,当判决发生变化的时候,自己利益根本没法保障!不要在意拿双倍工资的问题,在法律面前劳动者就是弱势,这是该拿的。

    官司尽量自己亲力亲为,不要过多依赖律师,律师也有失误的时候。

    这么长的官司,很考验人的耐性的,有很多天都是自己独自查资料,研读法律,写上诉书、再审申请、抗诉申请….

    对于被告,公司倒闭,我只能说我尽力。新产品不研发,旧产品乱价,我多次跟法人反应这样不行的,他其实也算明白人,曾经多次教育我化妆品不能随便降价,总结的很是清晰,其实他心里明白,我反映的问题他知道厉害关系。

    但是那段时间,为什么他不管公司业务,无事打牌,我以后才知道,他要跟小三要一起出国生活,变卖了自己名下的药厂,诱导代理再多拿钱,拿到更低的产品价格。老板大饼画得很好,作为劳动者不应该轻易信。没钱就免提干活的事情,哈哈!要离开的时候,还说以前的朋友混得比他好,自己没脸,也不想在国内待着了。

    如今社会不稳定,挣点工资不容易,还滴还信用卡、还房贷,折合下来没有多少工资,一年能上班的时间很少,羡慕那些固定的事业编制,稳定收入无官司烦心事少,整体一年收入还比我高。自己真是怀才不遇,我应该年薪百万或者几十万才合理,人和人起点不一样,人脉不一样,命运不一样,不是没有能力,只是没有机遇。好了不感慨总结了,不努力别人都看不上自己,上天难得给法律实践机会,就抓紧多学习相关知识,上天安排这些都是有目的的,防止以后遇见更大的问题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辽宁省初级人民法院

    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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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个被霸凌的劳动者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深夜1点的创作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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